徐州开发区强盗式拆迁设黑监狱非法拘禁像杨白佬一样强迫签订协议
联名控告状
控告人:
1 )、孙世宽,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生,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西贺村四队612号,电话:15152100857。
2)、蒋 云: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古山村2队689号,电话:18260733843。
3)、田桂玲:女,汉族,1958年8月24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张庄村3队30号,电话:15862140138。
4)、王志洞:男,汉族,1948年2月19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小山村1队102号,电话:13407535683。
5)、陆秀荣,女,汉族,1956年2月16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蟠桃水塔二巷17号,手机:15062102549,18361243810.
6)、曹桂莲,女,汉族,1958年2月9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花园西贺二期三号楼一单元101室,手机:15062128690
7)、肖洪侠,女,汉族,1954年3月12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西贺二期1号楼2单元402室,手机:13375117095
8)、李超,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后园五期26号楼3——202室。手机:15952264322
被控告人:(被1)、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海路9号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赴宁,该管委会主任。
(被2)、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高雷,局长,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东路。
(被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审科,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南路128号。
控告要求:要求追究被控告人“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损坏财物、设黑监狱、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报复陷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刑事责任,并依法向控告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控告内容:
1)、控告人: 孙世宽,因被控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并采取欺诈掠夺强盗暴力野蛮拆迁,组织大量黑恶势力将控告人的房屋及家庭所有财产夷为平地。野蛮拆迁后,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信访程序依法逐级上访,于2O09年9月1日被国家信访局接待,9月2日控告人孙世宽与李超.曹桂莲、肖洪侠、陆秀荣五人回家途中被北京人员截留,9月3日被被控告人接回,在2009年9月4日至9月17日。将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在徐州红星招待所、(黑监狱)内并采取“冻、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欺诈、威胁、喝辣椒水”等“惨无人道”的黑恶手段并拿着控告人的手像“杨白劳”一样强迫控告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财产空白协议,造成控告人无家可归,生活难以为继,
2)、控告人:蒋 云:因被控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并采取欺诈掠夺强盗暴力野蛮拆迁,组织大量黑恶势力将控告人的房屋及家庭所有财产夷为平地。野蛮拆迁后,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信访程序依法逐级上访,被控告人为了打击报复陷害上访投诉人,设“黑监狱” 在2014年8月7日至13日将控告人蒋云实施“非法拘禁”在徐州“红星招待所”103房间、“工程兵学院”招待所《黑监狱》内;并采取“冻、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欺诈、威胁、殴打、辱骂”等“惨无人道”手段陷害虐待上访投诉人。
3)、控告人: 田桂玲:因被控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并采取欺诈掠夺强盗暴力野蛮拆迁,组织大量黑恶势力将控告人的房屋及家庭所有财产夷为平地。野蛮拆迁后,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信访程序依法逐级上访。被控告人开发区为了打击报复陷害上访投诉人,设“黑监狱”将控告人田桂玲及两个孙子实施“非法拘禁”三次:第一次:在2011年12月11日至24日;第二次:在2013年1月26日至2月1日,这两次将控告人田桂玲实施“非法拘禁”在城邦宾馆《黑监狱》内;第三次:在2014年8月6日至14日将控告人田桂玲实施“非法拘禁”在大吴镇凯旋宾馆《黑监狱》内;并采取“冻、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欺诈、威胁、殴打”等“惨无人道”手段陷害虐待上访投诉人。
4)、控告人: 王志洞:因被控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征地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并采取欺诈掠夺强盗暴力野蛮征地拆迁,组织大量黑恶势力将控告人的家庭所有财产夷为平地。野蛮拆迁后,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信访程序依法逐级上访。被控告人为了打击报复陷害上访投诉人,设“黑监狱”将控告人王志洞实施“非法拘禁”两次:第一次:在2013年11月8日至20日,将控告人王志洞实施“非法拘禁”在“黄河宾馆”《黑监狱》内;第二次:在2014年8月6日至11日将控告人王志洞实施“非法拘禁”在徐州“红星招待所”《黑监狱》内;并采取“冻、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欺诈、威胁、殴打”等“惨无人道”手段陷害虐待上访投诉人。
5)、控告人: 陆秀荣,因被控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并采取欺诈掠夺强盗暴力野蛮拆迁,组织大量黑恶势力将控告人的儿子打伤、放火烧家庭所有财产并将房屋及家庭所有财产夷为平地。野蛮拆迁后,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信访程序依法逐级上访,于2O09年8月31日被国家信访局接待,9月2日控告人陆秀荣与李超、孙世宽、曹桂莲、肖洪侠五人回家途中被北京人员截留,9月3日被被控告人接回,在2009年9月4日至10月1日,将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在徐州“黄河宾馆”招待所(黑监狱)、“九七医院”招待所《黑监狱》内并采取“冻、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欺诈、威胁、”等“惨无人道”手段陷害虐待上访投诉人。
6)、控告人: 曹桂莲,因被控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并采取欺诈掠夺强盗暴力野蛮拆迁,组织大量黑恶势力将控告人的房屋及家庭所有财产夷为平地。野蛮拆迁后,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信访程序依法逐级上访,于2O09年8月31日被国家信访局接待,9月2日控告人曹桂莲与李超、孙世宽、肖洪侠、陆秀荣五人回家途中被北京人员截留,9月3日被被控告人接回,在2009年9月4日至10月1日,将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在徐州“黄河宾馆”(黑监狱)、“九七医院”招待所《黑监狱》内并采取“冻、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欺诈、威胁、”等“惨无人道”手段陷害虐待上访投诉人。
7)、控告人: 肖洪侠,因被控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并采取欺诈掠夺强盗暴力野蛮拆迁,组织大量黑恶势力将控告人的女儿打伤并将房屋及家庭所有财产夷为平地。野蛮拆迁后,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信访程序依法逐级上访,于2O09年8月31日被国家信访局接待,9月2日控告人肖洪侠与曹桂莲、李超、孙世宽、陆秀荣五人回家途中被北京人员截留,9月3日被被控告人接回,在2009年9月4日至9月22日,将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在徐州“黄河宾馆”招待所(黑监狱)、“九七医院”招待所《黑监狱》内并采取“冻、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欺诈、威胁、”等“惨无人道”的黑恶手段并拿着控告人的手像“杨白劳”一样强迫控告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财产空白协议,
8)、控告人: 李超,因被控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并采取欺诈掠夺强盗暴力野蛮拆迁,组织大量黑恶势力将控告人的房屋及家庭所有财产夷为平地。野蛮拆迁后,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信访程序依法逐级上访,于2O09年9月1日被国家信访局接待,9月2日控告人李超与孙世宽、曹桂莲、肖洪侠、陆秀荣五人回家途中被北京人员截留,9月3日被被控告人接回,在2009年9月4日至10月1日,将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在徐州“黄河宾馆”招待所(黑监狱)、“九七医院”招待所《黑监狱》内并采取“冻、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欺诈、威胁、”等“惨无人道”手段陷害虐待上访投诉人。
控告人认为:现在是法治社会,应依法治国。而被控告人采取欺诈、威胁、掠夺及强盗式拆迁的行为并设《黑监狱》故意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为此控告人特提起控告,而(被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对控告人的检举、控告不立案,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恳请依法立案,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向控告人依法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以公道。
此致
联名具状人:蒋云、田桂玲、王志洞、陆秀荣、曹桂莲、肖洪侠、李超。孙世宽:电话联系:15152100857
年 月 日
(控告人和控告人的家人如有一切.不测,都是被控告人所为)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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