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账号?3秒注册
洛阳法院怪事多,大家请看如何判。法官帮助编“假证”

wwaliz

2016/4/4 10:14:55LV.连长


洛阳法院怪事多,大家请看如何判。法官帮助编“假证”,“法盲文盲”来裁判。“偷工减料”不去查,不法厂商保护伞。上蹿下跳跑关系,高院也是瞎胡判。
十八大以来王岐山掌舵中纪委,向腐败分子宣战,上打“老虎”下拍“苍蝇”,声震国内外,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但是中央雷鸣电闪 ,基层风平浪静。
搜索“洛阳 法院 枉法裁判”,即能发现53.3万条相关结果,并被人民网、搜狐等各大网站广为转载。为什么那么快就会有数拾万这么巨大的点击量和转载量哪?!
这说明河南省高院、古都洛阳法院的形象早已被倪西良、刘宝、刘建国等一大批“法盲”院长、“文盲”法官严重糟蹋,曾经神圣的审判机关早已在广大民众的心目中一落千丈。
十八大后,他们顶风违纪,拉帮结派,抱团取暖,常常“受人之托”,幕后操纵审判,主审法官竟敢帮助原告编“假证”,最终导致大量明显的枉法裁判,以至于洛阳法院常常“红旗”飘飘,群体上访常常发生。
然而至今未见洛阳中院的哪位院长和领导对此负责,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如此“庸懒散差”的“法盲文盲” 院长和法官倪西良、刘宝、周朝辉、马杰、刘雨等不但没有被问责,居然还被带病提拔!!!
一、 法官帮助编“假证”,巧取豪夺把钱赚
高新法院和中院法官王杰、刘小平、王伟等在洛阳铂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无任何其他有效证据的前提下,4次开庭后都违犯法律程序进行实体调查,编造《调查笔录》,且对《调查笔录》也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证,进而与原告恶意串通,合谋编造“有口头合同”的谎言。
他们强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多次要求原告提供供货凭证以查清事实,法官均不允许,却以原告提供的第三方的供货清单认定双方有合同关系,这完全是在张冠李戴,罔顾事实。
律师说法:1、法院制作《调查笔录》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
18条的规定。 2、不进行质证,违犯了《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
二、“法盲文盲”来判案,违犯程序“糊涂判”
1、中院法官刘钊居然弄不懂“拒收”和“拒不出庭”的含义,竟将“未收”当“拒收”,“没有出庭”当“拒不出庭”,趁对方代理人出差之机(当事人电话一直保持畅通,对邮寄“传票”之事毫不知情),伪造专递被“拒收”的证据,进而编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谎言,裁定明显错判的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1、当事人电话一直保持畅通,对邮寄“传票”之事毫不知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
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不存在所谓的“拒收”。因此,更不存在所谓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2、洛阳高新法院执行法官刘雨在多起执行案件中,执行前均不按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就将冻结的银行资金强制执行;更有甚者还与对方恶意串通,不但同一案件冻结双份的钱款,还不按法定程序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非法将对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接通知去履行时,他们又强行执行。至今仍拒不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律师说法:1、执行前不按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违犯了《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
2、不进行风险提示,将对方列入“失信黑名单”,非法将对方列入“失信黑名单”后拒不撤销,违犯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2、3条的规定。
3、中院法官翟涛在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有明显错判:1)故意遗漏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多次强调的诉讼请求不审理,800多万元的未付合同款仅判决支付26万元。2)本为合同纠纷的案件,合同是否终止并没有审理。
三、“偷工减料”不去问,不法厂商保护伞
1、在洛阳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洛阳中院法官周朝辉、任昉皓、高新法院法官马杰,“偷工减料”、“缺斤少两”不去查,充当不法厂商的保护伞:1)对无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的质量问题,视而不见,不按合同约定、《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2) 对“缺斤少两”行为,视而不见,对被告多次提交的证据“出库验货单”,不审理,不认证,一审时甚至不订入案卷。
律师说法:无质量检验证书等文件,违犯了《合同法》第136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十八大后的2014年,在洛阳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5件民事案件中,请看一二审法院如何顶风违纪,胡乱判案:
1、一审高新法院法官马杰、李瑞丽违犯法定程序,出现明显错判:1)对严重质量问题等关键事实不审理不认定,2)对合理合法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主观臆断,枉法判决“已验收合格”,3)强行判决反诉另案处理。4)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予追究。5)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强行冻结账户。
2、二审时民三庭牛庭长、法官董艳、苏娜、高玲等也违犯法定程序,对明显程序不当和错判的一审判决3件维持原判,另两件发还重审拖延时间,至今未见重新开庭审理。
1)主审法官明显不作为,对多达18次的法庭调查申请、证据调查申请、司法鉴定申请置之不理,片面相信一审“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说法。同时还违法强行结束庭审,剥夺其诉讼权利。
2)更有甚者,牛庭长还违犯法律规定,对更换强行结束庭审的法官(包括审判长)的回避申请置之不理,对复议申请不予审查,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律师说法:对回避申请置之不理,对复议申请不予审查,违犯了《民事诉讼法》第46、47条的规定。
事实上,这些质量缺陷及“偷工减料”的行为,只要去洛阳市锅检所或者使用单位,简单调取查看相关监检资料或设备外观即可,并非无法鉴定和判别。本为质量缺陷引起的合同纠纷,一二审法官均对质量缺陷等关键事实不审理、不认定,将本应合并审理的质量反诉,判决“另案处理”,是“糊涂至极”还是“故意为之”?!
四、上蹿下跳跑关系,高院也是瞎胡判
1、在洛阳某公司与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判决
对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另案处理。原告以此另案起诉时,洛阳中院、河南高院法官不顾洛阳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已有明确裁定的事实,颠倒黑白,将本应由洛阳管辖的案件移送至扬州法院管辖。
2、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号:(2012)洛知民初字第20号,(2015)洛知民重字第1号)也受到了河南省高院领导和洛阳市中院副院长倪西良、刘宝的干扰,致使原审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均出现了明显的故意错判和漏判,有3个证据证明已经按合同进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和图纸,原审一审、二审、重审一审法庭均未认定,本应判决赔偿1200多万元的损失(不包括利息损失),一审仅判决赔偿360万元,并且立案5年了,河南省高院迟迟都不结案!!!
五、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受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倪西良的干扰,本没有管辖权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强行管辖,并伪造专递被“拒收”的证据,进而编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谎言,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而歪曲事实,枉法裁判,致使明显错判的一审判决生效。
目前,该案的申诉再审也一再拖延,迟迟不能立案。
六、在新乡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宝直接干预该案的一审和二审,一二审法院明显偏袒对方,出现了明显的枉法裁判:1)没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的所谓“协议“被一二审法院强行认定,2)对合同条款第13条的明确约定“延期交货,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扣除进度保证金”和有证据证明的严重质量问题,一二审法院均视而不见,6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仅判决赔偿10多万元。
10几个案件,10几件错判。我们曾实名向洛阳市有关政法机关举报他们拉帮结派,顶风违纪,暗箱操作大搞司法腐败的严重违法行为,至今一年有余未见回音!!!
这些明显的错判,难道都是难以避免的误判?!都是法官疏忽引起的瑕疵?!
这些并不复杂的案件已拖延达9年之久,申诉也一再拖延,河南省高院迟迟不
予立案或结案?!
事实上,这些案件不是孤立存在的,是有预谋的,是受公司竞争对手指使的,有幕后黑手(山东籍的河南省高院院级高官)操纵的。
这些坐歪了屁股的领导和法官,这些政法队伍中的败类,为了一点路人皆知的好处,已经被金钱抹去了本色,变成了唯利是图的小丑,变成了被金钱操控的傀儡和奴隶。他们已经完全抛弃了人格操守和社会良知,完全抛弃了法律的责任和法官的自尊。在他们眼里,哪有什么“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法律就是他们赚钱的工具!!!

难道“打虎、拍蝇”,仅仅停留在中央层面,下面也仅仅是“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真有问题却视而不见,甚至还想捂着盖着?!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他们“十八大”后如此胆大妄为,拉帮结派,顶风作案,究竟谁是这幕后的保护伞哪?!
洛阳中院院长曲海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我们的“包青天”,您们在哪里?!
我们恳切希望河南高院、洛阳中院知错就改,惩恶扬善,将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的春风早日吹向神州大地!!!将“清风中原”的宣传落实到行动中!!!


评论 0

发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