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6名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信用合作联社职工,1999年,在1998国家人事部发[1998]53号文件明文规定“禁止赎买工龄”“禁止一次性买断”“禁止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情况下,杭锦后旗信用合作联社采取隐瞒、哄骗、欺诈、恐吓等手段,让我们被迫买断了工龄,下岗回了家。为此,我们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诉求
1、恢复工作。
2、补发工资
3、补发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安排招聘我们的子女到联社上岗。(按杭锦后旗信用联社2011年、2012年给在职、退休、内退、死亡员工置换子女的有关待遇规定办理。)
事实和理由
一、1999年杭锦后旗信用联社以所谓的“减员增效”为名,要求我们职工买断工龄,联社派理事会成员、工会主席彭家华带队到我们各基层信用社做工作。他们故意隐瞒上级有关部门不准“买断工龄”的文件精神,哄骗、欺诈我们说:“从今以后信用联社不但没有退休政策,而且每年还要逐步减裁人员,如果你们现在不买断工龄,信用社将动用行政手段强制裁减职工,到那时你们连一分钱也拿不到(买断工龄的钱)还得下岗回家,每月只发200元生活补助。这是国家的政策”随后,各基层信用社主任便有针对性地找我们个别谈话,言称:“联社已确定你们是第一批买断工龄的职工,如不买断就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在这种哄骗、欺诈、恐吓下:我们不得不忍痛与各自的原基层信用社签了买断工龄协议。
二、我们20多名职工当时都是信用联社正式职工,强迫买断时工龄最短也在10年左右,大部分工龄在20年左右,我们大多是信用社老职工,在单位任劳任怨、辛辛苦苦工作了大半辈子,被信用联社利用欺瞒、哄骗等手段,让我们买断了工龄。可是我们前脚刚走随后第二年信用社不但没有裁员,相反的是信用联社将临时工陆续的转为正式工(临时工大都是信用联社领导的亲属)。并且信用联社陆续的安排了一批人员。全部是信用联社当官的亲属和有特殊关系的人,没有考核,更没有考试。他们所占的指标、岗位是我们的指标岗位。这难道就是所谓的“减员境效吗”?信用联社领导这些做法分明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
三、我们被迫下岗以后,通过各种渠道才知道:原来通过“买断工龄”让职工下岗,是上级各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就是信用社系统内部也没有所谓的:以后信用联社职工不让退休的规定,联社工会主席彭家华为首的工作组给我们开会宣布的言论纯属隐瞒、哄骗、和恐吓。而且当时和我们签订买断工龄协议的基层信用社主任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当时协议上也没有信用联社盖章。有鉴于此,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垄断单位,信贷利息国家规定比四大银行还高很多,是赢利大户。根本就没有《劳动法》二十七条规定的裁员要件。劳动部《劳部发1995第262号》第四条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的办法,必须纠正”。所以信用联社强迫我们买断工龄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四、2011年和2012年杭锦后旗信用社员工通过身份置换招聘员工子女,全部信用联社在职、死亡、内退和退休员工的子女,通过身份置换方式进行了招聘安排(包括儿媳和女婿),我们听到消息后,多次向联社提出安排招聘我们的子女上岗的要求,被信用联社以种种理由推倭。我们大半辈子奉献给了单位,强迫我们买断工龄,不给我们安排子女是对我们极大的不公,当时我们买断工龄大多30-50岁,无故把我们强迫推向社会,推的一干二净,令人心寒。我们的子女大学毕业都找不到工作,何况我们这把年纪了,我们现在是上有老,下有小,又没有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生活普遍十分困难。这些都是当时信用联社领导独断专行,只顾以权谋私,安排亲信,不顾职工死活造成的!信用联社领导这种丧尽天良的做法,害的我们两代人没有工作,无法生存。
综上所述:
1、信用联社采用隐瞒上级法规文件【1998】国家人事部发(53)号文件;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内劳险字【1995】9号文件;巴署人劳发【95】22号等文件精神,采用隐瞒、哄骗、恐吓等手段让职工买断工龄违规。合同法明确规定:通过强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理应废除。
2、信用联社让我们买断工龄,没有为我们依法缴纳医保、社保、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法》第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
3、信用联社当时让职工买断工龄所依据的文件巴银发[1999]93号《关于下发巴盟城乡信用社减员增效实施方案通知》,明显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因此不能算数,应当终止、作废。也正因为这样,后来根据劳动部发【1995】262号文件《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的文件,我市其他大部分旗县信用社都给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妥善解决了此问题,让当时一次性买断的职工重新回来上了班,例如:马秀儒系临河农村信用社的职工,2008年临河农村信用社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工龄一次性买断,并进行了公正,但后来知道了劳动部的的相关规定后,临河农村信用社即于2012年3月重新与马秀儒签订了协议书,恢复其身份,补发了买断工龄期间的工资还补齐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全部费用,相比之下,这么多年来;我们多次上访、申诉;杭锦后旗信用社始终对违反规定将我们买断工龄的职工置之不理。
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1999年错误买断工龄的职工马季萍重新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正书》
4、我们被“买断工龄”之后,信用社领导将一批临时工(绝大多数是社领导的亲信)用我们的下岗名额转为正式工,2011年2012年杭锦后旗信用联社又通过身份置换招聘职工子女,信用社本单位在职、内退和退休的子女通过此方式大部分给予了安排,而我们不仅没有工作,而且子女都没有向其他信用社职工子女一样,能安排在信用社,使我们的子女不能享有和其他信用社子女一样的待遇,实在是显失公平。
以上申诉,完全属实,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
1、巴银发[1999]93号文件复印件
2、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复印件
3、巴署人劳发[95]22号文件复印件
4、内蒙[1995]9号方件复印件
5、巴市临河区信用社职工被“买断工龄”职工马秀儒《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正书》;纠正错误后重新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申诉至:杭锦后旗信访局
巴彦淖尔信访局、银监局
内蒙信访局、银监局
国家信访局、银监局
申诉人名单(附后)
2013年9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