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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是什么——这个千古哲学难题我解开了

yuhuazi119

2015/7/27 16:54:46LV.排长

存在是什么?这个问题要求的答案是——指出存在的本质规定性。也就是指出存在与不存在的本质区别。
就像我们问‘’‘人是什么’‘’,我们要求得到的答案是——指出人的本质规定性,也就是指出人与非人的本质区别。一般的说,要指出一事物A的本质规定性,就是给A事物做出定义,所以,指出人的本质规定性,就是要给人做出一个定义。
同样道理,我们追问存在是什么,就是追问存在的本质规定性,就是追问存在与非存在的本质区别,就是要给存在做出一个定义。
我们在日常生活里,常常要就某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做出判断;例如一个杯子是否干净。里面是否存在着会使人生病的细菌,例如某座山里是否存在着金矿,例如某处空间是否存在着黑洞等等。这些事实充分证明,所谓‘’‘事物’‘’这个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类可以称之为——存在类事物,另一类可以称之为不存在类事物。
那么,划分存在类事物,与非存在类事物的标准是什么呢?
换句话说,我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某一事物是应该划入存在类事物(及判定其存在)。还是应该划入不存在类事物(及判定其不存在)呢?
显然,我们只能以存在类事物与不存在类事物的本质区别——也就是存在的本质规定性——作为判断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的标准。
因为所谓存在的本质规定性,就是一切存在类事物必定具有的特性,同时必定是一切不存在的事物必定不会具有的特性。所以只有存在的本质规定性才能作为一种可以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的标准。


所以,我们追问存在是什么,就是要追问存在的本质规定性,也就是要追问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的标准是什么。


曾经有人跟我这样说;————我并不知道存在的定义是什么,我并不知道存在的本质规定性是什么,我并不知道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的标准是什么。但是我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也可以正确的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由此可见,在日常生活中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并不需要知道存在的本质规定性是什么,并不需要知道存在的定义。。。。。。所以,追问存在的定义。追问存在的本质规定性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对此议论我是这样答复的————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老虎的定义是什么,也即不知道老虎的本质规定性是什么,也即不知道判定任意一个动物是否老虎的标准是什么。然而,世界上大多数人都能准确判断一个动物是或不是老虎。
为什么大多数人不知道老虎的定义,不知道老虎的本质规定性,不知道判断一个动物是否老虎的明确标准。仍然可以正确判断一个动物是或不是老虎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感性印象!!
只要我们在动物院里见过老虎,甚至只要我们在电影,电视里见过老虎,甚至只要我们在画片里见过老虎,我们就会对老虎的形象具有了感性印象,我们就可以凭着感性印象去判断一个动物是或不是老虎。所以即便我们不知道老虎的定义,不知道老虎的本质规定性,我们通常也可以正确的判断一个动物是或不是老虎。
然而,我们能够就此认为,动物学家们努力去研究老虎的本质规定性,努力去制定老虎的定义是毫无意义的吗?
我认为这是一种不正确的态度。。。。。因为只凭着感性印象去认识一种事物只是感性认识,而感性认识是一种有着很大模糊度的,相对来说是很容易出错的认识方式。例如当我们看到一个与我们的感性印象里的老虎有点相似,又有点不相似的动物时,我们判断这只动物是或不是老虎,就很容易出错。
而如果我们对老虎的本质规定性有了明确的认识,那么我们就有了一个判断一个动物是或不是老虎的明确标准,我们凭着这样一个明确的标准去判断一个动物是或不是老虎,就不会出错了。
可以这样说,当我们只是对老虎有感性印象的认识,那么,我们对老虎就只有感性认识,只有我们对老虎的本质规定性有了明确的认识,我们才能说,我们对老虎是什么有了明确的认识。也就是对老虎有了理性认识。


同样道理,人类对存在的本质规定性没有明确认识,却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正确判断某些特定事物是否存在,那是因为人类对存在有着丰富的感性印象的认识,人类可以凭着对存在的感性印象去判断某些特定事物是否存在。人类自小就会在长辈教师的教育之下,知道了许许多多的事物是存在的,同时也知道了许许多多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所以人类在成长的过程中对什么是存在,以及对不存在的事物是什么回事等等,有了非常丰富的感性印象,
所以人类可以凭着对存在的感性印象去判断某些事物是否存在。
所以,虽然人类对存在的本质规定性是什么尚无明确的认识,也并不妨碍人类在日常生活里可以正确的判断某些事物是或不是存在。
然而,在人类没有对存在的本质规定性具有明确的认识以前,只能说人类对存在的认识只是出于感性认识的层次,只能说人类对存在尚无理性的认识。
人类要使自己对存在的认识从感性认识的阶段,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就必须要努力揭示存在的本质规定性。就必须要努力对存在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评论 29

发表

本人最初研究哲学的动机就是要揭示出人类可以用以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的明确标准,也就是要揭示出存在的本质规定性。
并且至今我仍然认为,揭示出存在的本质规定性,揭示出可供人类用以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的明确标准就是哲学研究的最主要的任务,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就是哲学研究最终极的任务。


既然本人进行哲学研究的目标是要揭示出一个可供人类用以判定任何事物是否存在的明确标准,那么当然我需要弄清楚什么样的标准才算得上是一种明确的标准。
换句话说,一种被提出来的标准要符合一些怎样的条件,要符合一些怎样的规则才算得上是一种明确的标准。
可以想象,假定我提出一个标准A,并且我声称标准A是一个明确的标准。这时候总会有可能有其他人站出来批评我提出的标准A算不上一个明确的标准。于是大家就得要探讨一个明确的标准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需要符合怎样规则的标准才算得上是一种明确的标准。
所以,倒不如我自己先弄清楚所谓明确的标准是符合怎样条件,符合怎样规则的标准。
所以,这里我首先要说明,我所认为的明确的标准是需要符合怎样条件,需要符合怎样规则的标准。
下面我举个例子说明我所认为的‘’‘明确的标准’‘’要符合怎样的条件,要符合怎样的规则——
假设有一种疾病——名字为A疾病。假设有一部分医生掌握了A疾病的确诊的明确标准。那就是用一种假定名为A试剂的化学试剂去验血,具体的说就是抽出特定人员的特定量的血液,把特定血液与A试剂进行特定方式的相互作用,此时如果A试剂在特定血液作用之下,呈现出特定反应——即所谓有阳性反应。那就可以判定特定人员患有A疾病。
反之,如果A试剂在特定血液作用之下没有呈现出特定阳性反|应——即所谓的阴性反应。那就可以判定特定人员并没有患上A疾病。
显然,在这个例子里,掌握了确诊一个人是否患上了A疾病的明确标准的医生要判断某个特定人员是否患上了A疾病。只可能会出现以下三个结果;
第一,正确判定某人患上了A病。
第二,正确判定某人没有患上A病。
第三,正确判断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条件可以正确判定某人是否患上了A病。
在一个医生掌握了判定一个人是否患上了A病的前提之下,为什么还会出现上述第三种结果呢。对此我要做出一些解说;
通常,我们掌握了一种可以用以判定任意一事物是或不是A事物的明确标准,并不代表我们立即就可以无条件的判定任意一切事物是或不是A事物。原因是要使用一种特定标准去判定某一事物是或不是A事物,做这样的事情必然都是要依靠于某些特定物资条件的。例如在上述诊断A疾病的例子里,即便医生掌握了诊断A病的明确标准,医生要确诊A病还是要依靠某些特定物质条件的——例如手边要有A试剂,例如要有工具等条件可以抽出特定人员的特定量的血液等等。如果这些必须的特定物质条件并不具备,那么,医生只能做成上述第三个正确判断——目前尚不具备足够条件可以正确判断某人是否患上了A病。
总之,如果一个医生掌握了诊断一个人是否患上了A病的明确标准的,那么他在面对要诊断一个人是否患上了A病的任务时,必然只会得出上述三种结果。
这里,着重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医生掌握了诊断一个人是否患上了A病的明确标准,那么他在面临要诊断一个人是否患上了A病的任务时,必然可以避免以下三种错误;
第一,错误的诊断某人患上了A病,
第二,错误的诊断某人没有患上A病,
第三,错误的在尚没有具备足够条件可以正确判定某人是否患上A病时候,便认为已经具备了足够条件可以判定某人是否患上了A病。
很显然,掌握了诊断一个人是否患上A病的明确标准的医生不可能会犯上述三种错误,而如果让一个不掌握诊断一个人是否患上A病的明确标准的人去做诊断某人是否患上A病的任务,那就很可能会犯下上述三类错误。


总结上述分析讨论,我认为我们已经可以清楚的知道,所谓‘’‘明确的标准’‘’要符合一些什么条件,要符合一些怎样的规则————
任意一个标准A,如果我们使用这个标准去判断任意一事物是或不是A的时候,只可能由下列三种结果;
第一,我们正确判定某事物是A,
第二,我们正确的判定某事物不是A..
第三,我们正确的判定目前我们尚未具备足够条件可以准确判定某事物是或不是A,
同时,我们必然可以避免下列三种错误;
第一,我们错误的判定某事物是A,
第二,我们错误的判定某事物不是A
第三,我们错误的在尚未具备足够条件可以正确判定某事物是或不是A的时候,便认为已经具备足够条件可以正确判定某事物是或不是A.


一切符合上述三个结果,三个错误的标准,都必定是明确的标准,
一切不符合上述三个结果,三个错误的标准,都必定不是明确的标准。


如果我揭示出的存在的本质规定性——也就是可以用以判定任意一事物是否存在的明确标准。可以符合上述三个结果,三个错误的规则条件,那么我认为,我已经可以自豪的确定——我已经揭示出了存在的本质规定性,我已经为人类发明出了可以用以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的明确标准。


具体地说,人类使用我所提出的标准,用以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必然只会有下列三种结果;
第一,正确的判定某事物存在。
第二,正确的判定某事物不存在,
第三,正确的判定目前尚未具备足够的条件可以准确判定某事物是否存在。
同时,人类使用我提出的标准,用以判定任意一特定事物是否存在,必然可以避免下列三种错误;
第一,错误的判定某事物存在,‘
第二,错误的判定某事物并不存在,
第三,错误的在目前尚不具备足够条件可以准确判定某事物是否存在时,便认定已经具备足够条件可以准确判定某事物是否存在。


下面我将要揭示出我所认为的存在的本质规定性——也就是我所认为的可以用以判定任意一事物是否存在的标准。
我要求我提出的标准,必须要符合上述所指出的明确标准必须要符合的三个结果,三个错误的规则。
我也希望本文读者也用三个结果,三个错误的规则去检验我提出的标准是否正确。



2015/7/27 17:56:05

第一节;存在与自在的区别
在我正式开始论述存在的本质规定性之前,我必须要首先说明在哲学上。‘’‘存在’‘’这个词与‘’‘自在’‘’这个词,这两者的内涵意义的深刻区别。
存在这个词与自在这个词的意义有重合之处,就是表达了‘’‘在’‘’。然而正是这种重合之处,往往会混淆了这两个词的内涵意义的深刻区别。在哲学讨论中,这种混淆常常会是讨论陷入类似’‘’鸡同鸭讲‘’‘的混乱,是讨论无法有效的进行,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


我首先举个例子说明存在与自在的区别;
假设这里有一台电子称,并且这里有两个物体A与B。这时我们分别把物体A与B放到这台电子称的秤盘上,得出的结果是A物体称重一公斤,B物体称重两公斤。于是我们可以说A物体有一公斤的现象性质,B物体有两公斤的现象性质。
然而我们要注意,当我们说某一物体A或者B具有这样那样的现象性质的时候,我们总是在说某物体A或者B具有这样那样的外在关系。例如我们说物体A具有特定重量的现象性质,实际上是说A物体与地心引力具有如此的特定外在关系,如果我们脱离开地心引力与A物体的外在关系,那么所谓A物体的重量性质就是毫无意义的了,也可以说A物体的重量性质脱离开与地心引力的外在关系就不存在了。
实际上,人类科学所知道的一切现象性质都是一种外在关系,例如所谓体积是物体与空间的外在关系,所谓坚硬是物体与其他物体相互碰撞作用的外在关系,例如温度是物体与环境的外在关系(所谓热是物体在环境里散发热量,所谓冷是物体在环境里吸收热量)等等。
问题是;如果我们假定一物体A脱离开了所有外在关系(现象性质),这时候,物体A还剩下什么’‘’本质‘’‘呢?


举个例子,在上面的物体A与物体B如果脱离开了与电子称(地心引力)的外在关系,那么A与B的重量现象性质当然就不存在了。这时候,物体A与物体B还剩下什么本质呢?
不可否认,即便物体A与物体B脱离开了所有的外在关系(脱离开所有的现象性质\),物体A与物体B的’‘’本身本质’‘’必定也会有所区别,否则我们就无法解析为什么物体A与物体B会能够在同一条件下建立起不同的外在关系。换句话说,物体A与物体B之所以在电子称上有不同的现象性质表现,乃是决定于A与B的‘’‘本身本质’‘’的不同。。
从上述讨论似乎应该能够得出一个结论。任意一个物体在脱离开所有的现象性质(脱离开所有的外在关系)之后,它的‘’‘本身本质’‘’仍然是某种独特的东西,正是它具有独特的‘’‘本身本质’‘’,它才能够在外在关系里有独特的现象性质表现——例如上述例子里A物体与B物体在电子称上有不同的现象性质表现。



2015/7/28 15:52:29

所谓‘’‘存在’‘’,就是指那些有着这样那样现象性质,与环境有着这样那样特定外在关系的事物的‘’‘在’‘’。
所谓‘’‘自在’‘’,就是那些脱离开所有现象性质,独立于与环境的关系之外孤立的’‘’在‘’‘’,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物自体‘’‘’。
我之所以要特别指出‘’‘存在’‘’这个概念与‘’‘自在’‘’这个概念的区别,是因为本文将只讨论那些有着这样那样特定现象性质,与环境有着这样那样特定关系的事物的存在与不存在的区别,而无意讨论那些脱离开所有现象性质的‘’‘’自在物自体‘’‘。
不过我还是要简略的说一说为什么我不想讨论那些脱离开所有现象性质的’‘’物自体自在‘’‘。
其实,在日常生活里,当我们要询问某一事物A是否存在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明白所谓A是什么,
而所谓明白A是什么,就是要弄清A是一种具有什么样的特定现象性质事物——例如A是否具有体积,例如A是否具有特定重量,例如A是否具有某种特定颜色形状。A是一种生物还是一种非生物,A是一种动物还是一种植物等等。,,,
如果我们不明白A这个名称所指称的对象具有什么样的现象性质,那么A这个名称对我们来说就是没有意义的。
而我们要讨论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A是否存在,这件事本身就是毫无意义的、
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A是否存在?
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毫无意义的。
要是这个问题具有意义,我们首先要赋予A以特定的意义,而要赋予A以特定的意义,我们就必须要说明A与环境(环境里的其他事物)的外在关系,例如A是否与空间有特定关系(A是否占有空间),例如A是否具有质量\(A是否与其他有质量之物有引力关系)。例如A是否一种贵重金属\(把A拿到市场去能否换取大量商品)等d等。
总之,我们只能通过A的外在关系(A的现象性质|)去认识A,去界定A。如果脱离开A的外在关系(脱离开A的现象性质,我们是完全无法认识A,完全无法界定A的,这样A对我们来说,就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自在物自体‘’‘,讨论一个毫无意义的’‘’自在物自体‘’‘是否存在是一件不可能会得出明确结果的事情,因此也是毫无意义的。


另外要说明的是,人类科学迄今为止尚未能发现任何一种可以脱离开所有外在关系而独立存在的事物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说,那种独立于一切外在关系,脱离开所有现象性质的’‘’自在物自体‘’‘是不存在的。
所以,我们也没有什么必要去讨论’‘’自在‘’‘。


再重复说明一次——本文所讨论的存在,是指那些有着这样那样特定现象的特定事物的存在,本文不讨论那些脱离开所有现象性质的所谓’‘’‘本身本质的自在’‘’‘。



2015/7/29 2:48:53

楼主解决了很多我现在在哲学上遇到的问题,必顶



2015/7/29 20:02:06

楼主



2015/7/30 13:59:17

貌似我忽略了最后一句话



2015/7/30 22:15:09

论证很严谨很不错



2015/7/31 13:10:02

存在即合理



2015/8/1 3:03:46

佛家思想:一切是一,一是一切。站在“一切是一”的角度来审视万物,就是不存在,站在“一是一切”的角度,万物就是存在。如果直接存在不存在问题,佛家思想会说:存在;不存在;既存在也不存在;既非存在,也非不存在。



2015/8/1 18: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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